办单位:经发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凡在深圳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者,须向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办理立项及合同、章程审批手续。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类项目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请申报单位提供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为加快审批制度,请申报单位详细阅读本须知,按要求提交完整、规范的文件、材料。 一、报批文件和材料 (一)必备文件、材料 (1)填报《深圳市外商投资设立审批表》5份(其中2份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打印、投资各方签字、盖章); (3)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收文回执》复印件1份; (4)市工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5)投资各方法人营业证明有效复印件1份; (6)新设立企业合同、章程正本各1份,外资企业免交企业合同,但须填报《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投资者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填报《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8)《全国组织机构全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一联。 (二)属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投资者(只限外方)是自然人的,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者的,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企业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各1份;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1份; (4)法人代表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重要提示 1、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先向深圳市环保局申报,凭其回执再向市外经贸局报送材料;环保局会将对环境影响的批复文件直接转送市外经贸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复印的印章。 3、投资者应提供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报批的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 4、审批人员发现申报材料有不妥之处,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说明、补报、重报、修改或出示、提交有关材料原件。 三、审批工作时效 1、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章程审批。 2、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新设外商提交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章程审批。 3、对投资1000万—3000万美元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合同章程审批。 4、对我局初审后须上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手续。 5、需我市外商投资联审例会立项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限制类、特殊行业的项目等),12个工作日完成立项、合同章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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