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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章精神 开创党内监督工作新局面

 

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把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为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首要任务,对党内监督的政治功能作了新的阐述。我们认为,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强化党内监督的政治功能是对党的建设规律的反映

  党内监督的政治功能可以列举很多,但最主要的就是防错纠错。所谓防错纠错,首先就是指在政治上保持确定的方向——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属于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此处不来探讨),能够得到充分贯彻执行。其原因在于,政党不同于国家,政党是人们基于共同的政治信念、意志、利益而自愿组合成的社会政治组织,有其独特的目标。恰恰是这一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目标,是政党赖以独立存在的理由。因此,确保政党目标的实现,防止偏离党的总目标,是政党内部监督的基本功能,也是专职监督机构的第一个功能。

  党对监督的政治功能的理解,经历了一个认识上的发展过程。党成立初期没有专职监督机构,但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党的一大明确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用今天的术语讲就是“对下监督”,没有专职监督机构。三大通过的中央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党代表大会可以指定审查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查中央的财政报告。从党内规章制度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当时党的监督机构职责范围较窄,原因主要在于当时党员人数很少,组织不健全。1927年第三次修正党章时,第一次规定在党内设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职责是“巩固党的意志和党的权威”。党的六大则成立审查委员会,其职责是主要是监督各级党组织的财政。对于违反纪律的党员,则成立指定临时委员会处理。党的七大和八大都把党的监察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定为处理各种违反纪律案件。在“文化大革命”中修改制定的九大、十大党章则取消了党的专职监督机构。

  至此,历史的发展给我们展示了一个值得再三反思的问题:党的八大制定了正确的政治路线,但不久就因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变化被打断。正确的政治路线为什么不能贯彻落实下去?为什么个人意志可以违背全党通过的决议?这里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党内领导体制与权力运作机制确有一定联系,亦即缺少建筑于民主基础之上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没有政治层面的监督,最终酿成了大的失误。鉴于此,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 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党内监督机构,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其根本职能被定位于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从十二大开始,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条件,党章把监督机构的职责定位于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三项。也就是说,拓宽了监督机构的权限职责。此后,一直到十六大,党代表大会几次修改党章,对监督机构的职责界定虽然有语言表述的不同,但实质性内容没有变化。胡锦涛则进一步把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放在了第一位,不能不说是对党内监督职能的新认识,即把政治监督放在了首要地位。

  历史表明,党内监督的功能,监督范围,是随着党的中心任务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的。这是党的自身建设规律的反映。党的自身建设最基本的规律,就是密切联系党的政治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党的政治路线就是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主要内容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当前党的中心工作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部分,同样服从于并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和中心工作。因此,强化其政治监督的意义是必然的。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党内监督工作的“转型”

  这里所说的“转型”,是指适应强化监督的政治功能的需要,在继续抓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同时,使监督工作的内容与形式、基本工作思路,向着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保障各级党组织执政为民,保障“十一五”规划实现的方向转变,使纪律检查委员会真正成为监督机构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办案机构”。

  这一“转型”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完成党的中心任务的内在要求。

  首先,改革开放深化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比如,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存,必然导致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各有其正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但如无法律的制约与规范,必然会追寻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导致不同利益群体对进一步改革形成不同认识。党员的社会身份隶属于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在这种背景下,党内如何取得改革的共识,如何在各种利益博弈中保持公正决策、以人民利益为重,如何取得深化改革的共识,就需要按照党章规定,协调全党意志和行为。党内监督的政治意义,就在于保障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行为上的统一,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动党深化改革的根本动力,防止出现违背改革开放的政策和行为。

  其次,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人与自然的协调,经济与社会、经济与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协调,还需要政治与文化、政党与社会、政党与政府等多方面的协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各级党组织能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对待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关系,能否在行动上保持全党一致,对中国下一步的改革,对“十一五”规划有着全局性的影响作用。而保持党的组织行为的统一,一方面需要思想上有共识,另一方面需要有纪律的约束。党内监督向本来意义“转型”,就是理所固然的。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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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3月10日